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九江法律咨询 > 九江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没有非法占有构成盗窃罪吗

没有非法占有构成盗窃罪吗

陈*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7 15:17:00 453人阅读

没有非法占有构成盗窃罪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九江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九江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浙江-杭州

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单纯的占有所图,才可视为构成盗窃犯罪,而该罪责的核心构成要素就在于其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恶意,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十分明确。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那些盗窃公共财产或私人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或是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入室偷窃、随身携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5-17 15:18:00 回复

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他人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扒窃的盗窃他人非法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这样的犯意。如果不要回。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能源如电力,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成了他人的财物。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暂时挪用或借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
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法上的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根据传统的普通法,无权占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占有必须是公开进行的;

二,占有必须是排他的和实际占有的;

三,占有必须对土地的实际所有人是恶意的。
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