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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可以退的方法有哪些法律规定

张** 河北-廊坊 房屋买卖咨询 2024.05.16 10:05:00 406人阅读

购房定金可以退的方法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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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购房退还订金的事宜,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行:
首先,我们应当对造成退还订金这一事件的缘由加以深入剖析。
众所周知,签订购房订金合约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买卖双方可遵循其中的各项约定来探讨如何妥善处理退还订金方面的种种疑问;
其次,您可以尝试与开发商进行积极沟通,阐明自身的观点及诉求;
再者,寻求社区调解服务也不失为一种途径,购房者可以考虑寻求当地街道或社区相关部门的协助,以缓解此种困境。
最后但并非最次,您还可寻求法律援助以获得更进一步的支持。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均有可能导致订金的退还:
首先,若签订合同时的另一方存在违约行为,那么您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所支付的订金;
其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您同样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订金;
再次,倘若由于第三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未按期履行,您亦可索取双倍订金作为补偿。
总的来说,在购房之后,买卖双方都应依据订金合约的条款来商讨退还订金的事宜。
在申请退还订金的过程中,您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出现违约行为或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能成功地退还订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024-05-16 10:06:00 回复

上海已经实行“认房又认贷”,因此您的情况可能会被认定成第二套房而要按照二套房政策贷款。认房是指一个家庭包括配偶双方未婚子女中有一套住房名字是这个家庭里成员的,就认定这个家庭已经有一套住房。不管这套住房是不是贷款买的都已经是家庭的第一套住房,再购买就是第二套住房。认贷是指一个家庭包括配偶双方未婚子女中有一套住房已经是贷款购买的,那么再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就算是二套住房,或者是房子已经买卖,那个申请人也已经是第二次贷款也算是第二套房贷。二套房贷的首付要在5成以上,而且按照国家住房贷款1.1倍利率执行。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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