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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对于侵占罪这一类自诉案件,其具体的处理方式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只能由被侵权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提起立案调查。
但是,实际上能真正对被告定罪并施以处罚的案例却是相当罕见的。
以下乃是对此现象的几点解释:
首先,侵占罪属于典型的自诉案件类型。
若行为人在被害人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便已主动将所占有的财物归还给受害者,那么此时的危害状态已然消除,受害者的权益也得以有效维护和补偿,因此再行提起诉讼便显得不再必要;
其次,倘若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和被告双方经过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将所占有的财物归还自诉人,那么此种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可告终结,无需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最后,只要在判决宣告之前,被告与自诉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将所占有的财物归还给自诉人,那么自诉人有权撤回起诉,放弃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如此一来,自然也就失去了对被告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5-15 18:3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