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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如为机动车方导致他人受伤,则事故责任人须承担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等为了治疗和康复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同时也需赔偿由于事发期间工作受到影响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若在此过程中导致他人伤残,除之前提到的各项费用外,事故责任人还需额外承担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对于已购买车辆保险的情况,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4-05-15 10:4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