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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有哪些

李* 河北-廊坊 刑事自诉咨询 2024.05.15 10:28:00 437人阅读

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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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我国宪法赋予了我国人民检察院享有独立的侦查权,其侦查范畴涵盖了众多类型的刑事案件,其中主要包括:
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所导致的非法拘禁罪行;
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的非法搜查行为;
采用暴力手段获取证据的刑讯逼供罪行;
对被监管者施加虐待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行以及滥用职权罪行等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时,有权依法对该类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024-05-15 10:29:00 回复

1、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于民事执行案件。如果检察院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错误,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需要跟进监督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立案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规就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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