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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向他人提供手机卡以参与诈骗活动者,通常情况下构成共同诈骗罪。
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电信诈骗即犯罪分子借助电话、网络及短信等手段,编造不实消息与骗局,透过遥控受害者不接触方式进行诈骗,诱使受害者将资金汇入罪犯手中或者进行转账交易的违法行为;
其次,提供手机卡以协助进行电话诈骗,这属于协同犯罪的范畴,应依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度减轻处罚。
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第一,其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权以及私人财产所有权;
第二,其在客观层面展现出采用欺骗手法获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
第三,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犯罪主体;
最后,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5-14 10:1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