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的签订
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或者派代理人持委托代理证件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见证合同,合同见证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
二、律师审查工作
律师事务所受理当事人的委托后,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见证律师对委托的见证事项作下列审查:
(一)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三)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内容的合法性;
(四)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见证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三、谈话笔录
见证律师应当亲自与当事人谈话,对谈话的主要情况作好记录,作为见证的依据。对于情况特殊的当事人,还应做好录音、录像等工作。
四、出具律师见证书
见证书内容应包括:
(一)参加见证的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和见证律师姓名;
(二)见证事项;
(三)见证过程;
(四)见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五)见证结论;
(六)见证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见证书按统一格式制作,每个当事人各执一份;如当事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一份见证书,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五、归档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在案件判决生效前,家属是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有以下两种:
1、在审查阶段,家属作为辩护人的,经过检察院的许可,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者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回家探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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