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泛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抚养义务。”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否具有抚养义务应根据条件而定,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抚养通常是无条件的,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抚养则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弟、妹对兄、姐的抚养要具备以下条件:
(
1)弟、妹有负担能力;
(
2)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一般是指弟、妹在未成年时,因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而由兄、姐抚养长大成人。
(
3)兄、姐缺泛劳动能力又缺泛生活来源。主要是指兄、姐年老体弱,缺泛劳动能力;兄、姐患有严重疾病缺泛劳动能力;兄、姐无配偶、无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或者配偶、子女先于他们死亡或者无力赡养;兄、姐没有退休金或养老金又没有储蓄和其他经济来源等情况。
父母是
第一监护人,外公外婆是
第二监护人。母亲去世抚养权理论上是会给父亲的。但是父亲没有能力抚养或者父亲没有做到监护人的责任会考虑到
第二监护人。孩子的抚养权是父母的,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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