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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恶意拖延时间久拖不判是否犯罪
解析:倘若执行官刻意拖长执行之期限,而在掌握执行条件的情境下,被执行者拒绝执行且已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那么这便构成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算起,若超过六个月仍未能对申请执行事项进行处理,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继续执行(或重新开启执行程序)的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如要法院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审结案件,可以向法院监察室或者检察院反映,请求他们进行监督。如果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就难以认定是故意拖延,因为主办法官在一定程序上有自由安排工作的权限。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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