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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经常居所地认定有规定吗

刘** 江西-九江 涉外婚姻咨询 2024.05.10 10:35:00 304人阅读

外国人经常居所地认定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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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涉及到国际性的民商事案件来说,管辖权问题通常会成为首要且关键的争议焦点所在。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这类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并未作出格外明确的规定。
然而我们可以注意到,依照这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如果在中国境内开展涉外民事诉讼活动,那么应当适用本编的具体条款进行。
若是本编中尚未做出相应规定的话,便可依据本法中的其他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所以说,只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被告在我国境内拥有合法的住所地,那么我国的法院就具有管辖权来处理这起案件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4-05-10 10:36:00 回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按照 第一种意见进行理解,则可能会出现原告时,被告在多个地方连续居住已满一年,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进而造成多个都有管辖权,出现管辖权混乱的情形。按照 第二种意见,以原告时向后倒推首先出现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方,即以离原告时最近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确定为经常居住地,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引发的管辖权混乱。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按照 第一种意见进行理解,则可能会出现原告时,被告在多个地方连续居住已满一年,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进而造成多个都有管辖权,出现管辖权混乱的情形。按照 第二种意见,以原告时向后倒推首先出现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方,即以离原告时最近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确定为经常居住地,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引发的管辖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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