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上,股东(包括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是公司所有者,所有股东都关心公司的收益。具体到股东内部来看,大股东投入资本较多,相对其他股东有更强的动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关心公司经营状况和回报。从股东持股的目的来说,控制权是各股东追求的目标,大股东更是想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在我国,《公司法》将控制权赋予大股东,并实行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
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现象也被实践所证实。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并非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是,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
那么、监事,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是指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实际控制人:
(一)高级管理人员、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关联关系;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
(二)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是指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董事、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在合伙企业中占据绝大多数份额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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