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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涉及诈骗犯罪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若涉案人员能够自觉积极地退回所侵占的财产,这被视为展现出良好的悔过及认罪态度。这种表现将有助于减轻其所面临的法律制裁,尤其是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罪犯来说,甚至有可能避免提起诉讼或给予刑事处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已退回的赃款必须归还遭受损失的受害方。如果无法查找到被盗窃的款项,则应依法上交国库。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下此类罪行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024-05-03 11:3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