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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分几部分

黄** 江西-九江 补偿标准咨询 2024.05.03 09:11:00 391人阅读

拆迁补偿分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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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拆迁补偿所涉及的具体范畴包括:
1.被征用房屋按其市场价格进行的补偿;
2.由于征地房屋导致的必要的搬迁以及短期的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3.由于征地房屋而带来的经营生产损失的补偿。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繁荣进步等公共利益需求,在以下特定情况下,确实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应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事务的特殊需要;
(二)由政府主导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求;
(三)由政府组织开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求;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求;
(五)由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求。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24-05-03 09:13:00 回复

一、谁是拆迁部门?根据《征补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可以看出拆迁是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由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实施征收拆迁补偿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相关职责分工、配合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得出结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拆迁部门拆迁部门的职责包括:1、主要负责该地区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协助配合拆迁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2、组织人员到现场对设计图纸中征地、拆迁的范围、数量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征地拆迁第一手资料。3、协助联系和督促相关拆迁单位,按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施工用地。4、协助拆迁单位进行实地丈量工作。5、负责做好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征地拆迁与地方的协调工作,解决因征地拆迁工作而引起的较大矛盾和纠纷。6、收集征地拆迁资料,建立健全的各类征地拆迁台账,掌握征地拆迁方面的有关情况。7、审核拆迁单位上报的补征地、临时用地等资料。8、指导、督促相关单位编竣工文件。二、谁是拆迁的实施者?一般情况下政府及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并不直接进行拆迁。依据《征补条例》第5条第1款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实际上实施拆迁行为的是被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根据《征补条例》第5条第2款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房屋征收部门虽然不直接进行拆迁工作,但是依然要对拆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征补条例》第6条第1款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所以,上级人民政府在下级人民政府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也有监督的法定职责,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与补偿工作存在违法等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向上级人民政府寻求行政救济。因此,我们在面临拆迁这一复杂的法律关系,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时维权的前提是找到相应的责任主体。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也能避免政府及相关部门借助原本征收拆迁这一复杂的关系,从而相互推诿,为被征收人维权增加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5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我们维权时的责任主体依然是房屋征收部门,而不是拆迁行为的实施者,面对拆迁,只有明确对象,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因为主体不明耽误了维权时间,从而有效的实现自己维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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