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离婚案件在撤诉的六个月之内,没有新的理由和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要求原告对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是为原告胜诉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是为了更好地判决,是对原告有利的事情。
2、如果原告不愿申请评估,导致案件无法判决,可能会根据案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评估财产的收费,是评估机构收取的,不是收取的。即使收取,也是代替评估机构收取,最后以评估机构实际收取书多退少补的。具体以评估财产的价值确定收费数额。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100万元以下,按千分之9到千分之15的比例收取评估费。各省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稍作调整。实际上,评估所一般要比规定的少收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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