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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倘若行为人私自挪用公款达人民币五万元之数额,就已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然而对此罪名的判罚必须视具体情形而定。相关法律条款如下所述:
首先,若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五万元归为己有并用于非法活动,那么其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其次,若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五万元归为己有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同样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最后,若行为人挪用的公款五万元被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项或物资,则应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2024-05-02 17:4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