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查清原因不是二楼自己的原因那么要求二楼承担是不合适的
根据阁下的描述,阁下无把车停在小区限定的停车位,而是停在自家楼下。根据物业管理法规,阁下停车得地方隶属“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共有,故在不影响其他业主使用的情况下阁下能够用于车辆的临时停放。但阁下自述已在该部位停车一个月的时间,其实已经在该部位产生了“占用”的做法,这个是不被物业管理法规和业主规约所应予的,就好像不能在楼道,楼梯这样的“共用部位”堆物是一个道理。所以你停放的车辆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而且阁下与物业公司也无签订对于车辆的“保管协议”,所以物业对车辆也无“保管义务”。所以你想要求物业对车辆进行赔偿,是不能律依据的。如果你觉得堆放的纸板对你的车辆导致了损害,那也是你和堆放纸板方的民事纷争,应商量进行解决,商量不成,可向事项所在地法院提诉讼讼。但鉴于案值太低,通关法律途径解决得不偿失。建议以后不要为了贪图方便将车辆停在楼下不顾。若有长久停放需要,建议至少应停放在物业指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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