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此,只有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审判的时候就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依然可以适用死刑。但如果在审判期间怀孕,后在审判期间生产,然后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就不能适用死刑,因为此种情况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哺乳假是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却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享受的假期。哺乳假并非全国层面的假期概念,仅在一些地方法规中规定了这一假期。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因此,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女职工的福利假期,单位可以不批准女职工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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