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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法院出公函一方不肯执行怎么办

李**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1.18 18:11:01 1123人阅读

男方出轨提出离婚,但是不愿意对我做出补偿,现在法院裁定的结果下来了,但是判决生效法院出公函一方不肯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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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8-01-18 18: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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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判决住房的产权归属,在判决合法生效之后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可以凭法院判决书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开具协助执行公函,然后单方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以上是对判决生效法院出公函一方不执行的解答。

2018-01-18 18: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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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已经判决住房的产权归属,在判决合法生效之后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可以凭法院判决书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开具协助执行公函,然后单方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以上是对判决生效法院出公函一方不执行的解答。

2020-12-30 12:1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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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对下级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结合人民执
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对本辖区内人民执行案件进行监
督。
第二条
当事人反映下级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
结,
上级认为情况属实的,
应当督促下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
上级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执行问题的申诉后
十日内,
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
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可要求下级立即进行汇报,或派
员实地进行督办。

申请执行需要提交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如果代为申请执行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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