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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超出了该合同自订立之日起至生效期间适用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之时,这便可以被视为属于高利贷的范畴。
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并不对其进行保护和认可。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各类主体以任何形式下达或参与高利贷行为。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之外的借款,无论借款双方是否自愿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都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与庇护。
高利贷,指的是那些向借款人要求支付极高利息的民间信贷活动,其具体的利率水平往往是由借贷双方协商后共同商定的。
但是,这种商议的利率必须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包括浮动部分)的最高限制,不得超过其四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04-19 07:59: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