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物财产担保,利用实物担保的形式主要体现在用住房、汽车、工厂或者土地等进行担保。这种担保形式在不利用现金做担保的前提下,避免了资金占用,以此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也会更容易被法院认可。但是缺点在于:对于食物担保需要专业人员对实物进行财产评估,最终来确定其市场价值。所以这样必定会对大大降低申请财产保全的效率。
2、现金担保,现金担保是所有担保形式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毕竟用现金可以直接衡量其额度,后期也方便执行。但是这种方式也有着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普通人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的现金。即使有些企业有足够的现金可供担保,但用现金做担保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3、银行保函担保,银行保函担保的实质就是:银行向申请人提供一张保函来向法院进行担保。这样一来,当由于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时,银行会替申请人支付。这种担保形式的信誉度比较高,特别容易被法院认可,很容易通过审核。但是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银行的担保保函,难度就很大了,一般只有大型企业才符合申请标准。
4、保险公司保函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就是保险公司新出的一种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然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投保,待保险公司出具一份保函之后,申请人可以将此保函交给法院。这份保函和银行保函的作用一样。对于这种新型的担保形式,它的产生真正解决了很多当事人担保难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它的手续简单,收费低,而且也会被法院认可。不过这种形式出现的时间比较短,所以在法院审核的过程中,耗费的时间稍稍长点,有很多细节还待改善。
对于证据保全分为三种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
一,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讼以前,人民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
其
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其
三,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是为辅。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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