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自、玩忽军事职守案。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
3、违令作战消极案。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
8、虐待部属案。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军事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病军人案。
2、虐待俘虏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达网:
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先立案,后调查。未立案直接进行调查所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后,应当迅速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受案机关除了对受案材料进行书面的审查外,往往还要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简称初查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机关仅依靠对受案材料的书面审查,往往很难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因此,立案前的初步调查是就成了立案程序中的主要工作和关键环节。所以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立案前进行调查,但是调查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立案侦查和立案审查的区别:
1、一个是诉讼行为,一个查处行为;
2、顺序不同,先立案后侦查;
3、立案侦查有犯罪事实存在,立案审查是案件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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