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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片没被抓不卖了还会立案追诉吗

周* 山东-枣庄 刑事立案咨询 2024.04.17 11:33:01 398人阅读

卖片没被抓不卖了还会立案追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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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分子,若其贩卖淫秽物品数量达到了以下任何一条规定,那么将被刑事立案调查:
首先是贩卖淫秽影像带的数量在1-200张(盒)或更多以上,其次是贩卖淫秽音碟和录音带的数量达到2-400张(盒)或更多,再次是销售淫秽扑克、书刊以及画册等达到2-400副(册)或更以上,最后是贩卖淫秽照片及画片的数量达到1-2000张或更多。
另外,如果这些犯罪分子通过贩卖淫秽物品获得了总计5千至1万元或者超过这个范围的非法利润,那么也会受到同样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2024-04-17 11:59:25 回复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均违法。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会被判刑,如果涉案人员已经被刑事拘留,那么家属应尽快携拘留通知书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携委托手续会见涉案人员,了解案情后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阅卷,掌握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了解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等信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需要根据会见、阅卷、与办案人员沟通后的结论来进行预估。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确定辩护方向,选择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从而让犯罪嫌疑人摆脱刑罚或取得从轻、减轻刑罚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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