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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能招用未成年工吗?

ask****954 天津-开发区 劳动关系咨询 2024.04.09 09:08:56 337人阅读

国有企业能招用未成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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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要咨询劳动的问题吗W?

2024-04-09 09:4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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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255233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天津-河东区 咨询解答:33583条

您好,这个情况不好界定。

2024-04-09 09:3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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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053544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天津-河东区 咨询解答:883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国有企业也不能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然而,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招用。具体要求如下:

1.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2.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因此,在国有企业招用未成年工时,应确保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企业应谨慎对待未成年工的招用问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4-04-09 09:24:2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从事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新增加岗位新招用国有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交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后未清算债务
1、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在公司注销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提讼。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
第一节、
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对于国有企业后未清算债务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后未清算债务
1、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在公司注销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提讼。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
第一节、
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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