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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倍赔偿法院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胡* 江苏-镇江 刑事赔偿咨询 2018.01.16 05:45:24 13595人阅读

最近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请问关于十倍赔偿法院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哪位律师可以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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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形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责任举证规则,消费者应当证明经营者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损害事实、损害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所以,消费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如保留好购物的小票、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但如该商品涉嫌为缺陷产品的,此种情形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应由经营者先行证明被诉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不能证明就推定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的计算。对于十倍赔偿基数,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基数为商品的购买价格,即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包括消费者实际已经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应支付的部分。经营者首先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人身、财产受到的损害,再支付食品货款的十倍赔偿。例如,甲某购买了100元的白酒(后经鉴定为假酒),甲某饮用后造成身体不适,为此花费医疗费500元,则甲某可获赔100元白酒售货款和500元医疗费,同时还可要求经营者赔偿该白酒售价的10倍即1000元的赔偿金;即使甲某未造成人身损害,甲某也可获得相当于该白酒售价11倍的赔偿金即1100元。
十倍赔偿制度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效遏制不法经营者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但是十倍赔偿使得消费者可以得到远远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可能引发大量滥诉,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此,消费者要正确认识和适用十倍赔偿制度,如此才能既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滥用权利。

2018-01-16 05:56:2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有社会会保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房贷收入、缴税证明、考勤卡、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录音。


一、什么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所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在买卖纠纷中较为常见。这条罚则能够有效地防止收受定金方违约,维护支付定金方利益,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项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只要收受定金方违约,就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受害方才能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二、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什么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4大适用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对不决定不服的处理法律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同时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同时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的不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一般来讲,不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决定,被不的人不会再就不的决定,但在不的决定中,有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但从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看都很轻,即犯罪情节轻微,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的决定。尽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决定,被不人认为我根本就没有犯罪,不存在什么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被不人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个申诉材料被不人必须从收到不决定书那天起7天内交给作出不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不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被不人被关押,其权益受到了侵害,在确实证实他没有犯罪的情况下,被不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同时提出赔偿问题。被不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后,必须认真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通知被不人。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通知被不人的同时,应当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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