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亲戚,在今年五月底下午上地干完活回家发现自已辛辛苦苦养的两头牛(价值两万元),都躺在地上,十分钟后相继死去,之后打电话报警,警察随后到了,紧接着做笔录(认为的主要嫌疑对象)、从牛胃提取标本,当事人签字完毕后。警察说等标本送到市级局化验好后再做定论。(这其间我亲戚不断往派出所跑,所长说要市局要仔细化验得半个月)二十天后所长亲自到亲戚家说“没有化验出来毒,但也不能排除被药死的可能”,跟所长要化验单,结果说是“没有化验出来东西,就没有化验单”我亲戚说“所长你半路扔了我也不知道”,结果所长打通了县局法医的电话,县法医说也是这样。紧接不了了之,渺无音讯,再找派出所查便说不是药死的他们不管你们说这可能吗平白无辜两头牛一点病没有就都死了。对于这件事我有以下几点疑问:
1、做为派出所来讲做了笔录,是否应该找嫌疑人查问。
2、公安局认真仔细化验标本之后是否真会查不出来结果,我相信我们公安系统的技术是非常历害的;再说是不是没有结果就没有化验单。再有我怀疑县局没把标本送去市局化验,或化验出来问题告诉我们没问题。
1、你们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讯问或拘传,并应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故无论是勘验、检查还是鉴定,都应制作笔录,以备核查。(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法律意见】
受害人有案件的知情权,派出所有告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不可以。每个公民都有隐私权,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所以不会随便为别人查询他人资料的,公民身份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自己可以去派出所查询身份信息,但一般情况下只可以查询自己的信息,如果是查询他人的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根据规定,可以拒绝查询要求。如果是要查询自己的身份信息,可以直接持自己的身份证到派出所查询;如果是要查询他人身份信息的,则应该委托律师办理,由律师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到派出所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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