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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能拒绝公安机关的鉴定委托吗

周* 广东-中山 司法鉴定咨询 2024.04.07 11:43:40 441人阅读

法医能拒绝公安机关的鉴定委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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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如法医拒绝对伤害情况进行评估鉴定,您可向相关方面提出请求,索取针对此事的书面拒绝声明,同时提交书面申诉至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因涉及人员所提供的信息不完善、未能提供完整的用于鉴定的病例记录或者需要进行额外的检查等因素,法医有权利决定不予接受这类申请。执法单位如果未及时开立委托手续,并未准备好鉴定过程中必需的全部详细材料,法医将不得已拒绝正式受理该案件,并且不会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2024-04-07 11:45:18 回复

需要。“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而且需要在委托书上会注明委托期限和权限。防止委托的中介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出现欺骗买家的行为,并且给买家带来了损失,那这损失将由谁承担,所以要对委托书的权限仔细注明并且公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进行确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第二百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第二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第二百四十二条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百四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百四十八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您好,针对您的死刑案件中,被告可以拒绝委托辩护人吗?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死刑案件侦查阶段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见《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故被告可以拒绝委托辩护人,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指定的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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