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____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 ) 执监字第 号
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执行的________一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 ) 字第 号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________。我院认为,上述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确有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你院应对该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中的________予以____________。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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