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不退赔会限制减刑吗
解析:
依据相关律法条款,对于犯下诈骗罪行者,倘若未能按规定退赃款,则不应该给予其在量刑阶段予以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然而,如果符合其他法定的减刑条件,那么依然可能获得适当的减刑优惠。
在此需明确,诈骗罪行者若能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无疑将有助于其得到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此外,那些被法院判定为犯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轻微刑事罪名的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倘若能够认真遵守各项刑罚法规纪律,接受监狱或教养机构对他们进行的文化知识及行为规范方面的矫正教育,并且确实有明显的悔过自新表现或立下显著的功劳,亦可申请减刑审理;而对于具备以下六类重大立功表现中的任何一种的罪犯,更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1.果敢制止其他罪犯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2.切实举报监狱狱内和狱外存在的所有严重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3.拥有具有高度创新价值的科学发明或重大技术变革;
4.在极端困境或生死攸关的时刻,能够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生命;
5.在自然灾害面前或意外事故爆发时,展现出卓越的应对能力与突出的应变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事业做出了其他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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