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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如尚未就利息付款的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抑或关于该事项的约定含糊不清、难以准确理解,参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无法明确界定,则针对借款期限未满一年者,应于归还本金之际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借款期限已达一年以上者,须在每年期满之时支付对应金额的利息,而在剩余期间内(若不足一年)尚需偿还的部分本金,同样应在偿还时附带支付与之相匹配的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024-03-12 15:19: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