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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无论双方同居了多长时间,也无法被视为是真实存在的婚姻关系。
根据规定,仅限于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两方必须同时满足结婚实质条件的情况下方才被视作是事实婚姻。
然而,自1994年2月1日起,无论是经过多年的共同生活还是短暂的交往,两人之间的结合均被认作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
对于在事实婚姻中的当事人,他们有责任尽快补办结婚证务,否则将依据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2024-03-11 17:59: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