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事实婚姻处理。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因此,你们若在1994年以前就同居生子: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既无婚姻登记,依法只能视同同居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在1994年以后同居生活
离婚的方式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话,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即可成立,其中可以约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等,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即可生效,有的民政局可以提供格式文本,建议先拟好离婚协议,一般是到双方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是婚姻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但是需要双方都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不同意的,只能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登记地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户籍被注销、离开经常居住地满一年等,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进行起诉。对于诉讼离婚的,需要准备身份信息、结婚证或者是婚姻关系证明、起诉状、证据(分居满两年、出轨、家暴等感情破裂的证据,有需要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孩子抚养权争取,也需要一并提出证据,比如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需要提出己方的生活条件、教育背景、过往经历等比对方的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有不明白的直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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