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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租房的目的具体是什么的呢?

罗** 山东-潍坊 房屋租赁咨询 2018.01.08 17:30:56 16人阅读

朋友现在准备申请那个公租房,但是目前还是比较烦躁,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建设公租房的目的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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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公租房的目的是公租房制度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目前公租房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发挥公租房在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调控房地产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优越性,将是公租房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2018-01-08 17:3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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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为住房市场确实存在供不应求并难以短期缓解;
2、认为住房上涨压力主要来自于这么几个方面:总体的供不应求/流动性过剩增加投资需求/置业流动性增强/居民对住房价格上涨的预期/地价不断攀升加上建成后成本超过了当期市场的住房价格。
3、地产投资投机持续上升,同期储蓄的减持助涨了房价。
4、外资房地产投资增速过快。
5、股市与楼市的互动性影响。
以上就是建设公租房的目的的相关解答

2018-01-08 17:3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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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全称是: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一,保障性。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

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

2020-12-26 14:48:23 回复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涉及乙方区域内规划等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甲方及周边土地的关系,以维护乙方对该地的正常使用。
3、除收取租赁费以外,不再收取任何款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2、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3、合同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乙方必须服从,合同解除。
七、特别约定
1、如乙方办理该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本合同所称租赁费即作为甲方应得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补偿费,无论合同履行时间长短,办理土地出让征用时,乙方不再给付甲方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2、如乙方因需要,欲征用该土地,除土地款以外的应上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在租赁期内,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租期届满,承租方有权优先签订续租(按当时合理价格)合同。
5、租期届满,如乙方不再租赁,合同终止,对于乙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按以下方法处理:乙方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属物,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协商其价值,并由甲方在一月内支付价款给乙方;协商不成,由相关单位评估其价值,甲方予以接收,并在一月内一次性支付价款给乙方,评估费双方均担。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见证机关各执一份。
出租方: 代表人:(章)
承租方: 代表人:(章)
见证机关:(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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