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原则。
自愿有两方面的含义:
(1)纠纷发生后.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同于审判,如果纠纷当事人双方根本不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就不能进行调解。
(2)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达成。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相关系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有意见,则协议不能成立.调解无效。
2、合法原则。
根据合法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凡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参照合同规定和条款进行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即夫妻双方对于其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共有权,不受双方收入状况、对家庭贡献的影响,双方均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首先,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未成年子女的需求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其次,应照顾女方的权益。考虑到相当一部分女性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在日常家务中的付出很难物化为财产收益,故在分割财产时,有必要照顾她们的权益,使其离婚后的基本生活更有保障。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骈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以外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4、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从充分发挥共同财产的效用和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出发。对生活必需品,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生产资料,应分给有生产、经营的条件和能力或正在生产、经营的一方;对一方从事职业或正当爱好所必需的物品,应分给需要的一方。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 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
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2 %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1 %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0.5 %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4729%,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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