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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供到18周岁,请问到那年终止,孩子满18周岁后我是否可以终止孩子的抚养费?

刘** 河北-唐山 子女抚养咨询 2009.05.23 08:42:43 1848人阅读

你好,赵英菊律师
我在96年5月7日离婚,孩子由他父亲抚养,我每月付抚养费100元,现在孩子上高中,孩子说他每年学费6000多,要求我付一半学费,我现在下岗无收入,身体也不好,我有权不支付吗,孩子是1992年11月出生,抚养费供到18周岁,请问到那年终止,孩子满18周岁后我是否可以终止孩子的抚养费,请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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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后,就可以终止!

2009-05-23 10:04:5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是,这一给付期限并不是绝对的,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属不能生活的子女,应继续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为保护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又作出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是,这一给付期限并不是绝对的,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属不能生活的子女,应继续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为保护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又作出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如何争取探视权,探视权怎样执行法律规定夫妻离婚之后。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而不可为图快结案,不顾以后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性,草率协调,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可以由确定,在子女成年以前,如在执行中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可以考虑请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出面调解,毕竟第三人的视角会比当局者更宽广、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监护权归属一方后,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性。
其次。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同时双方的亲戚,间接抚养方有探视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让看孩子,探视权怎样执行呢、被执行人做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注此类案件的执行,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变更监护权。
(一)、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平心静气的方式才能让孩子少受伤害,如果协商未果,掌握双方的离婚原因。
(三),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
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
(二),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执行的工作量。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矛盾焦点,而这些情况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应根据上述情况,围绕探视权的特殊性做工作,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双方调解不成的、方式规定得过细,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如果自己的探视权得不到实施的时候,最好能和孩子的抚养方和平协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尽量化解双方在探视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执性的调解书,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探视权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选择怎样的执行方式才能保护孩子的心灵,如何争取探视权一、如何争取探视权如何行使探视权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来处理。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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