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20%多8人的,处记12分,2000元罚款。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条例规定,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此外,条例还明确,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校车超员,甚至用不具备资质的“黑面包”充当校车的情况,各地交管部门一直都在严格检查、严厉打击。但是,保护幼儿园、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仅靠交警查处还不够,还需要学校、家长们的配合。
蜀黍提醒家长和学校:
1、注意核查校车的营运资质。不乘坐无营运资质的车辆,尤其是安全系数较低的面包车。
2、注意核查校车驾驶员的驾驶资质。没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开车型较大的校车,很容易发生意外。
3、注意核查校车所属运营单位的资质。手续不全、没有登记备案的校车运营单位,其所属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员驾驶技能等都可能不合格。
不按照规定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五)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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