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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小区内有篮球场,游泳馆

ask****180 内蒙古-赤峰 学校侵权咨询 2017.12.08 14:07:58 1人阅读

您好,我的小区内有篮球场,游泳馆。购房时开发商说对内,现在对外开放了。对我们造成很多困扰。 购房合同写的是业主和物业共同负责。我想咨询有什么方法让物业不对外开放同时也对设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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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本来就是为业主服务的,卫生间对外开放也是方便业主,为什么不能开放?现在国家规定新建小区不能做围墙,方便外来停车,促进资源共享。

2018-01-20 16:05:16 回复


1.如该篮球赛是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2.根据1964年4月《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的答复: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定已经将员工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视为员工在履行企业的工作职责。
3.同时,虽然篮球赛不属于工作原因,但如果该篮球赛的组织者系用人单位,那么该篮球赛可以看做是工作的一种另类的延续,从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认定比赛中受伤为因工受伤。这种情况已有很多相似的案例被认定为工伤。
4.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游客猝死游泳馆,保险公司应不应赔偿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相关例子如下:  游泳馆内某人发生异常情况,馆内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立即施救,并呼叫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但某人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医院认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此前,该游泳馆曾向B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游泳馆责任险”。因此,该游泳馆向某人家属给付3.98万元赔偿金以后,立即向B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该游泳馆在此次事故中已经充分履行了其责任和义务;而且某人的死亡与游泳馆的经营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拒绝赔付保险金。该游泳馆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故,由于该游泳馆并不存在工作上的过失,因而不应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合同。如果责任事故发生,则由保险公司最终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就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该游泳馆的诉讼请求,关键问题就在于该游泳馆是否在此次事故中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表明,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猝死”。换句话说,真正导致某人死亡的原因是其本身存在的器质性或非器质性病变,而不是溺水。所以在本案中,某人的死亡和游泳馆的经营活动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由于游泳馆在本次事故中充分履行了其安全保障义务,而且馆方的经营行为与某人的死亡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游泳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游泳馆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过失,例如:地面湿滑导致游客摔伤或者在单纯的溺水事故中,由于救护措施不当或不及时导致游客伤亡等,保险公司则是需要负责的;如果游泳馆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不予积极救助,依照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依然可以以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不予理赔。

【法律意见】赔偿首先应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比例,如果受伤是自身原因所致或是与游乐园无关的第三方所致,则主体为家长或是第三方,游乐园的责任占小部分。如果不是这两个原因,那么由游乐园负全责。金额赔偿的方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受伤害事故人群年龄不同、受伤害原因不同,牵扯到不同的责任承担主体,也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律师费的收费是按照你的诉求请求的标的来计算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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