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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母亲在社区医院输液过敏

ask****157 广东-广州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7.12.06 21:45:15 2人阅读

你好,我母亲在社区医院输液过敏,社区医院服务中心前期说的很好,后期耍赖,不管不问了,我们现在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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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傻孩子,那个后妈都十几年了,她对你不好你也不会巴结下她呀,毕竟她也是家庭里的一员,不把她当妈看至少也要当个阿姨看待啊,那也是对她的尊重同时也讨得你父亲的欢喜

2018-01-20 12:17:11 回复

年纪较大的肺癌患者,手术的确风险很大,可以通过微创治疗来降低风险。根据病灶的情况,部分病人进行氩氦刀微创治疗能完全等同于手术的效果


1、应该算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丧命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丧命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工人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到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限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人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限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工人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限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一)有意犯罪的;(二)酗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因工作劳累在工地突发脑出血”应隶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4、本人或亲属能够到人社局(工伤认定组织设在此)申请工伤认定。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医患调解中,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
三、诉讼调解解决 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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