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恋爱期间的赠予能否可以视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时大额赠予可以归还,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合同。
所赠财物一经交付受赠人即不可撤销。除非受赠人具有《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与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在此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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