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部长10厘米、深3厘米的伤口,已经构成轻伤,打人者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一级标准规定:)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2以上。)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以上。
据你所说,属于轻微伤的还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有可能你涉嫌寻衅滋事罪,我要先了解一下您这边的详细情况,才能给您合理化的建议,如果需要帮助您查看电话直接联系我,或者加我微信(同手机号)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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