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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rn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rn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rn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rn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rn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rn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rn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rn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rn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017-12-12 20:03: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