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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经营管理的股东人数是多少

任** 青海-果洛 经营管理咨询 2017.11.12 17:50:31 136人阅读

我们几个熟人想开一个卖酒的小公司,但对于法律不懂,问下依据公司法经营管理的股东人数是多少?是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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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经营管理的股东人数,像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话,股东人数最高是二百人。当然,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没有限制的。要想顺利注册成功公司,就必须在股东人数、注册资本等方面达到要求。

2017-11-12 18:00:31 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的法规由《物业管理条例》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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