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种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银行业的相关规定,私人不允许公开吸储,特征是以广而告之的形式,对外宣称高利息,吸收公众的存款。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项目、广而告之等形式,对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两种罪的区别是,前款罪只是为了借钱,有还的意愿;后款罪是诈骗手段,没有还的意愿。
传销也是刑法规定的罪名。有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嫌疑人,采取金字塔式发展下线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是集资犯罪和传销犯罪的竞合,从一重处理。以上就是非法集资和传销的区别是什么的解答,请采纳。
对于传销是否算非法集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有很多是以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而非法集资则是这类的隐形目的,可怕的是,目前二者正呈现一种融合性的趋势,对社会的危害也成几何倍数增加。当然,和非法集资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传统实施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单就非法集资来讲并不涉及明显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此外,一部分是专门拉人头的,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形式,非法集资则没有。
2、有些组织会以这种简单的区别作为借口来开脱自己,进而混淆概念,扰乱视听。在此笔者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活动早已不是大众所熟知的那种传统形式,它像一样,会产生新的变种。其中与非法集资最为紧密的,非金融莫属,以私募股权、投资入股、发展渠道商、红包互赠等为名义的金融往往夹杂着涉众型非法集资,甚至包括爱心互助等小金额金融投资游戏等。
3、有自己的一些显著特点,最大的一个就是它的组织结构是金字塔型的,非法集资虽然也有这种特征,但是不明显。有的时候非法集资就是都是层面状的。另外它是有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非法集资来讲,没有很明显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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