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挂名经营中,事实上行驶者通常将车辆的产权和行驶证登记在被挂名人的名下,挂名人和被挂名人之间通常存在挂名协议。挂名人聘请行驶员,行驶员的管理具有双重性,主要听从挂名人的安排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工作,从挂名人处领取薪水,同时也要遵守被挂名人的一些规章规则,以被挂名人的名义对外运营。客运车辆挂名经营情形下被挂名人与行驶员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被挂名人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挂名人无用人主体资格,不能与行驶员成立劳动关系,只能认为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在享受权益上有很大差异,如社会保险的交纳。同时,挂名人和被挂名人之间的经济本领和赔偿本领差异巨大。如果认定被挂名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就不能享受正常的劳动保障,这明显有违于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的原则。
其次,客运车辆挂名经营本身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其所谓的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应当由合同两方承受职责,行驶员是以被挂名人的名义从事客运车辆运营,认定被挂名人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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