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
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差价是否可以补回来,且我是一次性付清。差价补不回了,是市场风险,没法办。至于小学的问题,是开发商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按】2016年7月5日,司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该《联合通知》下的继承权公证规则执行了20多年。房产部门在办理继承或遗赠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会要求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即“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遗嘱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审核过程相当严格,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证明文件,甚至有部分遗嘱继承权公证没办法最终办理成功。公证处通常只受理当事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无争议的公证。否则,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确认遗嘱继承权真实、合法后,根据判决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一则案例彻底打破了房屋产权登记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的“惯例”,使得“继承权公证”成为非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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