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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割

景** 江苏-徐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3.01.03 08:31:20 399人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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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2023-01-03 08:33:20 回复

夫妻因家庭琐事离婚怎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照常按法律规定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案情简介:夫妻因家庭琐事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9月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生育婚生女。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前未能互相充分了解,婚后亦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因为因家庭琐事发生肢体冲突,邵某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两次报案并记录在案。现原告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工资收入)。
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生育婚生女,被告系再婚,但被告非但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反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暴力相加,使得原告对双方之间的婚姻彻底失望,身心俱疲。现原告向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因此本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房屋归原告邵某所有;轿车归原告邵某所有;被告丁某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战广场支行的账户存款归被告丁某甲所有;被告丁某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的账户存款归被告丁某甲所有。
律师说法: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对财产分割,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均等原则,各半分割。本案中认为,房屋虽系原、被告双方婚前购买,由原告邵某一人支付首付款,但该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故共同还贷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到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故本院将该房屋判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也由原告偿还,再由原告向被告补偿相应的补偿款。将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确定为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较为合适。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婚内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是说,上述两种情况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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