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占有型职务犯罪。
这类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税款或公款据为己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具体表现有:收税不开票,开大头小尾票、贪污税款、异地转移税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予以私分,中饱私囊,将公款、公物占为己有。
2、是渎职型职务犯罪。
这类犯罪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尽职、不负责,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具体表现为: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擅自认定,不该停业、废业的办理停业废业;玩忽职守,致使国税税收少征漏征,误退、多退;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该查封扣押的违法查扣,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利,造成严重政治影响。
3、是交易型职务犯罪。
这类犯罪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作为交换资本,以权谋私,以税谋私,具体表现为利用税务检查、违法违章处罚、人事管理等权利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下级机关私人开支的费用;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人借钱借物,借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
4、是徇私舞弊型职务犯罪。
这类犯罪人员往往出于个人的不法或不正当目的,以这种徇私舞弊的行为,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具体表现为:工作责任心差,随心所欲,徇私枉法,不能尽职尽责,该收不收,该查不查,少征或不征税款。
乡镇民政部门对特困户救济金发放的审批权限、数额不规范。如在发放过程中,究竟发放给谁,应当由谁审批、由谁监督把关,缺乏相应的操作较强的规定,随意性较大。如2007年2月,某乡民政所在发放救济金时,领款表中没有当事人签字,全部由一人代签。 基层民政所账目管理混乱。一是原所长、原会计离任后不移交账目、长期保存在自己家中;二是公款私存现象突出,某镇民政所为应付上级检查,竟用三个个人存折存放公款;三是财务审批手续不齐全,某镇民政所一次支出资金13万元,仅有8万元的审批手续。
医院系统职务犯罪的形成原因:
1、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
2、部分人员受利益驱使,丧失职业道德。
3、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
4、价值观扭曲,心理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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