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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在下班途中脚扭伤了

ask****204 上海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0.17 18:52:59 1107人阅读

你好,请问我在下班途中脚扭伤了,到三甲医院开的病假条,但是公司现在说光凭一个病假条不可以,我想知道劳动法有规定还需要其他的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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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条是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职工本人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经执业医师检查后出具。rnrn《执业医师法》rn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rnrn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rn《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rn劳险字〔1992〕14号rn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2017-11-17 16:22: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A、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见,因工作引起的受伤、疾病,包括上下班途中受伤,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B、虽然不是因工作引起,但有些情形也可认定为工伤。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什么情况下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工伤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不能断章取义,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时,要依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及保护职工权益的原则进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上班期间扭伤了脚,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扩展资料交通事故中认定的工伤费用与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可否兼得?在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可兼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获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没有其他限制因素。《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法律仅规定了工伤职工不能重复享受工伤医疗费用,而没有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情形下,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是否能够重复享受作出规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因此,即使第三人已经支付了误工费,用人单位还是应该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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