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采伐林木超出许可范围长寿区某村集体因无钱打水洞,村民A经与村组组长商量,欲通过砍伐村组林木对外出售筹钱,并为此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后,村民A于2004年4、5月份雇请他人对集体林木进行了砍伐,并进行了出售。因A砍伐的林木超过了许可的范围,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后来A被取保候审后潜逃,直到2021年8月份归案。滥伐林木罪如何认定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违反国家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和树种采伐集体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最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A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A违法所得2000元。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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