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七条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一、申领和补办换身份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数码照相回执》;
4、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二、办理流程:
1、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首次办理身份证,并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证明提交后会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申请人可领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在通知时间内,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办理的派出所领取证件。
三、办理地址:申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在小儿子名下的,小儿子即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属于父母的财产,其他子女无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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