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乙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应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性质,
其次应该看丙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保管合同,因为甲只是将画作交由乙保管,而非聘请代理帮自己销售画作等,乙对画并没有处分权。但是如果在乙将画卖给丙的过程中,丙有理由相信乙是画的真实拥有者(如价格没有明显偏低,乙有合法手续等),丙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因为购买行为取得画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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